如东县教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如东县教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依申请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如东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东政办发[2007]12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门审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共信息”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涉及公共利益须为公众知晓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个人信息”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涉及特定个人的身份、特性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系统各级各类学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受理并答复或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通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栏目,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依申请公开”部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依申请公开的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不予受理以下政府信息的申请: (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外所列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申请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供本人或本组织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出申请时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当面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议填写《如东县卫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申请,采取口头申请的,教育部门应当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应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时间;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描述; (四)所需政府信息的具体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申请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当到教育部门的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的事由。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教育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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