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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482/2026-00317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25〕11号
成文日期: 2025-11-29 发布日期: 2025-12-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UedBet体育印发《南通市海门区打击 “黑气”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6-00317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25〕11号
成文日期: 2025-11-29
发布日期: 2025-11-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UedBet体育印发《南通市海门区打击 “黑气”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UedBet体育印发《南通市海门区打击 “黑气”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2-08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委、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各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打击“黑气”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海门区打击“黑气”工作机制(试行)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管理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预防和减少“黑气”引发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基本原则

(一)以实际用途区分监管部门。“黑气”用于工业生产等非城镇燃气用途,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黑气”作为城镇燃气使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实际用途暂不明确的由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

(二)谁发证谁监管。经营者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黑气”经营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有明确证据证明“黑气”用作城镇燃料的,移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经营者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黑气”经营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有明确证据证明“黑气”用作工业生产等非城镇燃气用途的,移交区应急管理局处理。经营者同时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取得许可从事“黑气”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监管部门。

(三)管合法也必须管非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仅要对合规城镇燃气进行管理,对工业用丙烷等不符合城镇燃气规定的气体燃料更要加强监管。区交通运输局不仅要对合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对不合规道路运输车辆也要加强监管。

(四)谁负责谁协调。本机制确定的职能部门、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本单位、部门“黑气”治理工作的总协调人,该部门、单位内部承办机构的确定及人员组织均由该总协调人负责。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打击无证无照(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开展燃气经营和超许可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打击充装不合格、超期、报废气瓶,或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以及向未取得燃气经营或者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打击未落实气瓶“数字身份证”与充装枪自控连锁机制、未执行销售实名制(含用户信息登记不全、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

(四)依法打击非法储存(如在民用建筑、违章建筑内超量储存、未设防爆设施储存)、倒灌钢瓶(如擅自倾倒气瓶内残液、跨瓶倒气)及非法销售瓶装燃气等违规行为。追溯查处充装“黑气瓶”及非法提供工业用丙烷等危险化学品作为“黑气源”等行为。

(五)依法打击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运输车辆擅自从事城镇燃气等危险化学品运输,以及运输车辆超量装载、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等非法运输城镇燃气等危险化学品行为。

三、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加强城镇燃气经营、存储、充装、运输、使用等管理,协同推进“黑气”打击工作。实行工作情况月报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须指定一名中层干部(业务科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外联内传,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并于每月15日前上报区政府。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履行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主责,牵头组织开展“黑气”整治行动;负责协调公安、应急、市监、城管、区镇(街道)等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统筹涉案液化石油气瓶的扣押、抽样送检及安全处置;加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日常监管,通过充装数据核查、气源流向追踪等方式,严防合法气源非法流入“黑气”渠道;组织开展“黑气”危害宣传(制作安全手册、播放警示视频等);畅通举报渠道。

每月对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研判分析,探索建立大数据模型,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研判分析,按人员、车辆、地点等信息对相关线索精准推送至区镇(街道)及执法部门进行调查、管控,提升“黑气”线索发现与处置能力。

(二)区公安局

负责维护联合执法现场秩序,对涉嫌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人员依法处理;对涉案人员(包括经营者、运输者、储存者)依法控制,依法固定、提取涉案证据(如交易记录、运输台账),开展相关调查;对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协助排查“黑气”运输车辆行驶轨迹、经营者身份信息等。加强运输城镇燃气等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积极参与全区黑气整治行动,依法拆除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涉“黑气”违法建设,指导区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基层“黑气”查处工作。

(四)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对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含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纠;依法组织或参与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监督事故责任追究与整改措施落实;指导燃气突发事件(如气瓶泄漏、爆炸)的应急处置,协助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负责对“黑气”窝点及违法运输途中查获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依法处置,查处无证经营、超量储存、不符合安全条件储存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管,核查危险化学品销售台账,阻断危险化学品非法流入“黑气”市场。

(五)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丙烷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负责对“黑气”窝点及违法运输途中查获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依法处置(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依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比对运单、车辆运行轨迹等发现疑似“黑气”运输线索的立即通报区住建局并参与核查;对各部门排查移送的非海门籍疑似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丙烷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根据移送车牌号每日调取并保存车辆在海运行轨迹,并通报相关部门、区住建局;对排查到的长期在本地活动的外籍危货运输车辆,及时函商车籍地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纳入本地监管。每月调取海门籍从事液化石油气、丙烷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行数据,报送区住建局进行数据分析;定期组织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加大禁止违法从事危化品运输的宣传力度,强化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意识与合规运输意识。

(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依法查处气瓶违法充装行为(如充装超期未检、报废气瓶和非自有瓶等行为),对涉案不合格气瓶的生产、流通环节开展溯源追踪,倒查责任企业;运用气瓶“数字身份证”系统、充装台账数据等技术手段,辅助排查“黑气”充装源头;利用气瓶管理系统对超过半年未充装,或者是红码气瓶进行追踪核查,建立超期未充气瓶清单,查清气瓶最后流向,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区镇(街道)、燃气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入户调查;核查用户气瓶的合规性,引导用户从合法渠道购气。

(七)区商务局

加强餐饮等行业燃气管理,在日常检查中强化对气源的甄别,发现存在用气隐患的,及时通知主管部门进行停气;对发现使用“黑气”的,第一时间通知主管部门及属地区镇(街道)进行处理。对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通知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处理。

(八)各区镇(街道)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黑气线索,建立健全各区镇(街道)奖励举报机制,发动村居、网格员加强黑气摸排,对前期排查中发现的“黑窝点”“黑气贩”,每季度开展“回头看”,对部门移交的“黑气”线索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发现“黑气”的,属地综合执法部门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查处,登记保存用于非法存储、运输、销售和使用的液化气钢瓶;依法对现场移送的城镇燃气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开展询问及钢瓶送检等工作,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建立完善案件线索移交和协同执法机制,实现快速有效处置;开展“黑气”危害宣传教育,提升居民辨别“黑气”能力,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黑气”;做好涉“黑气”案件相关人员的信访稳控工作,保障整治工作平稳推进。

四、工作机制

(一)线索发现与响应机制

建立“部门巡查+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数据预警”的“黑气”线索多元收集体系。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黑气”线索(如疑似储存窝点、无资质运输车辆),可通过举报电话、政务平台、网格员反馈等渠道,第一时间通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启动123工作响应,即:1小时内完成线索初步核实(如联系举报人确认细节),对确认属实的线索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同步通知公安、应急、市监、区镇(街道)等相关成员单位,确保2小时内到达海门街道、三星镇、三厂街道现场开展联合处置,其他区镇(街道)不超过3小时。

(二)现场联合处置机制

实行“首报负责、联动响应、分类处置”的现场工作模式:公安部门抵达现场后,立即开展区域管控,设置警戒区域,疏散周边群众,控制涉案人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根据气源性质(城镇燃气或危险化学品)分工牵头——属城镇燃气的,由区住建局负责抽样送检,联系合规企业转移气瓶;属于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处置,消除泄漏等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对非法运输工具(无资质货车)进行扣押、登记,核查车辆运营资质;属地区镇(街道)负责气瓶扣押、现场协调,提供后勤保障(联系临时存放场所、协助疏散周边群众等),确保处置过程安全、有序。

(三)案件查处与移交机制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各职能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加快办理进度,提高查处效率。对涉嫌犯罪的,由办案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强化“行刑衔接”。案件办理结束后,办案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全区“黑气”案件管理台账,记录线索来源、处置过程、查处结果、整改情况,实现“线索-处置-查处-办结-回头看”全流程闭环管理。

(四)溯源调查与源头治理机制

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对城镇燃气类“黑气”开展气源溯源,通过涉案气瓶充装标记、经营者供述、供气台账等线索,倒查违规供气的瓶装燃气企业,依法责令企业整改、暂停充装业务,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对危险化学品类“黑气”开展源头追溯,核查丙烷、丁烷等化学品的销售记录,查处向“黑气”经营者非法供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建立源头企业“黑名单”制度,将违规供气企业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取消政策扶持等),从根源阻断“黑气”气源供应。

(五)宣传引导与举报奖励机制

通过区政府官网、“海门发布”等政务平台,以及社区公告栏、餐饮行业协会微信群、公交车载广告等渠道,常态化宣传“黑气”危害(如钢瓶爆炸风险、气体质量不达标影响健康)、合法购气渠道、举报方式;每年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月”活动,组织专业人员进社区、进商户开展安全用气培训,现场演示气瓶检漏方法。落实“黑气”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标准(根据涉案气瓶数量、案值大小设定500元至5000元不等奖励,具体分档标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简化奖励申领流程,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兑付奖励;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确保举报人身安全,激发社会公众参与“黑气”治理的积极性,构建“全民参与、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六)责任倒查及追责机制

对在“黑气”治理工作中不履职、不正确履职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线索移送区纪委监委,区纪委监委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区纪委监委每季度开展“回头看”,核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启动二次追责,形成“问责-整改-监督”的长效约束机制。

上述机制在执行过程中有不明确或者争议的,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海政办发〔2025〕1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