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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单位如何处置建筑垃圾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03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和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